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22民初6393号
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驻地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刘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与幸福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孙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刘成、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工程款262308.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2017年东海县城区巷道改造一、二标段及道路破损修复五、六、七、八、九、十标段工程的城区道路破损修复七标段和平路(幸福路-东天桥)由原告圣运公司中标。2017年6月5日,原告圣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后,2017年12月2日,经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原告圣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第三方江苏慧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款结算审核1292183.59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62308.59未支付。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讨该工程欠款未果,现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
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我局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9875元。根据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之约定,案涉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为937344.63元。截至目前,我局已向原告实际付款1029875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二、案涉工程审定工程价款已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案涉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我局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本案原告作为施工人,并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937344.63元。该工程竣工后,经审定,审定价为1292183.59元。超过了合同约定价款37.8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还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故,对于超过合同约定价款10%部分的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县财政不予拨款,我局不能支付。综上,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圣运公司承建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的城区道路破损修复七标段和平路(幸福路-东天桥)工程,双方于2017年6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部分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城区道路破损修复七标段和平路(幸福路-东天桥)工程;工程地点:东海县城区;工程内容:道路破损修复;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7月1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37343.63元。其中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20%在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清。
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江苏慧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并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结算审定单》,审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292183.59元,原告圣运公司和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结算审定单上盖章确认。
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5日,东海县财政局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2987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定单、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圣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周期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20%在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清。涉案工程审计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截止目前为止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支付1029875元,尚欠262308.59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欠付工程价款262308.59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30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