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49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849号
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驻地.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沙飞),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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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肖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凤娟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