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驻地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邵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瑞隆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