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姜月娥与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2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山西省襄垣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山西省襄垣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襄垣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山西省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襄垣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坡底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山西省襄垣县。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延安高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襄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4536.9元(包括执行款246233.9元,执行费3594元、案件受理费4709元)。但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的银行存款254536.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科
审判员常健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