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4日、1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6)晋0109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赔偿申请执行人***703638.21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125元,鉴定费2000元,执行费95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的银行存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