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榆社县西方山地质生态园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9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社县西方山地质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社县郝北镇西方山村。
法定代表人:郝风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榆社县西方山地质生态园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军马与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榆社县西方山地质生态园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军马于2017年9月11日以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军马负担。
审判长张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