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万民初字第02071号
原告原平市****钢结构厂,住所地原平市薛孤乡薛孤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原平市。
被告山西康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6号迈特摩尔804、805、8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钢结构厂诉被告山西康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已与被告山西康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平市****钢结构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5001元,由原告原平市****钢结构厂负担。
审判长梁立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