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124执135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临县城***家塔村人,住本村,农民。
被申执行人临县城***家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主任。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史治国,该院院长。
本院执行的***与临县城***家塔村委会、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齐珽
撤回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临县城***家塔村人,住本村,农民。
被申执行人临县城***家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主任。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史治国,该院院长。
因我与被执行人临县城***家塔村委会、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三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我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现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请准予为盼。
申请人: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