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9915号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祖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文宏
审 判 员  顾 飞
人民陪审员  王宪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璐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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