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金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8240号
原告:山东金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道銮,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祖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原告山东金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金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书 记 员

李飞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