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588号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沈祖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8弄2号17C座。
法定代表人:许连胜。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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