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30弄38号1B室。
负责人:吴大威,主任。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沈祖宏,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20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落款处均有被上诉人的盖章,合同即为被上诉人作出签订合同决定的具体表现形式。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的业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系小区业委会,有相应证据及明确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与第三人签订《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咨询合同》的决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佳信都市花园小区的业主,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业委会。就该小区外机平台改建工程,已由业主大会确定中标单位为上海XX有限公司,并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决定:1.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已损坏的空调外机平台;2.新建平台统一采用A方案(上述中标单位提供的方案之一);3.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采购熊猫牌不锈钢水泵三台。此后,被上诉人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签订《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咨询合同》,该决定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通过的中标单位的决定,未取得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的同意,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业主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应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撤销的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与第三人签订《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咨询合同》的决定,但是,现有在案证据并无被上诉人作出的与第三人签订上述合同的相应决定,而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并非签订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上述合同系被上诉人、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上诉人亦无权要求撤销上述合同。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佳信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佳信都市花园外机平台改造工程咨询合同》,该协议非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及公共管理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林
审判员  盛萍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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