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0)丽缙商初字第691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2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常务。

被告:缙云县恒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饶浙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0611日受理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恒泰工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7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厂房可靠性鉴定检测费15450元,并2008115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缙云县恒泰工具有限公司于201079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检测费1545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逾期,则违约金按40000元支付。款项打入原告代理人*****为6222021001023922633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

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0元,由被告缙云县恒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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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