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4482号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658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亲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3688号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亲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