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4111号
原告: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东环一路交汇处梅龙苑2单元1706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3598W。
法定代表人:芮云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列原告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人民币(下同)55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500元),共计6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电梯设备。合同对电梯的价格、交货时间以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其要求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电梯设备及其安装,2019年7月29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验收过后付清货款,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电梯货款5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现原告降低利率,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计算到起诉之日,违约金为55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向本院答辩及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乘客电梯,合同价款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电梯整机到达需方场地前20天需方需支付合同价款9万元,货到工地确认货备齐全支付4万元后开始安装,安装合格后支付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惠州检测院检验,案涉电梯为合格。被告除支付货款125000元外,对剩余货款55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
以上事实有《电梯供货安装合同》、检验报告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证据材料,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梯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案涉电梯经检验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55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逾期付款视为对原告资金的占用,依法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酌定为1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以及违约金1500元,合计人民币56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高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606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诗琪
书记员  刘佳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