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亿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产业创业园20栋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郭余良,新疆华亿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1栋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宋梁军,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46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2393.37元(其中本金120683.37元,执行费171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亚 夏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