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4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1栋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劳人仲字(2022)第764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307.10元(其中本金16165.10元,执行费142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新疆西域恒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