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1民初1150号
申请人: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旅游度假区**方丽景悠然居**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