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2民初777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旅游度假区东方丽景悠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3185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