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2民初777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旅游度假区东方丽景悠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3185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