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3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园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长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长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与夏长富就本案纠纷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丽华
审 判 员 刘海平
审 判 员 杜三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雁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