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310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萍(特别授权),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园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小明。
原告***与被告***、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月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