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9民初5321号
原告:重庆卓茂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劳动村6号4单元6-5,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047431-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卓茂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卓茂皮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卓茂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