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财保88号
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陈家湾和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0156012H。
法定代表人:谭远坤。
被申请人:重庆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116号1单元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82274T。
法定代表人:何廷超。
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中的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