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化10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