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502民催9号
申请人: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邓双镇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化10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符玲玲,公司员工。
申请人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4350****、出票人宜昌市华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8年1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12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林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戎
审判员周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