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8民特12号

申请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

法定代表人:田永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慧,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晶晶,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特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特公司称:(一)石劳人仲裁字〔2020〕44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该裁决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显属错误。该裁决书最终裁决的金额高达24万有余,远远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适用一裁终局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该裁决书中认定被申请人系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申请人,师市伤认字〔2019〕466号工伤认定书未依法送达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在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被申请人的各项请求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现依法申请撤销石劳仲裁字〔2020〕443号仲裁裁决。

***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为一裁终局的案件,石劳人仲裁字〔2020〕443号案件审理的是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二)本案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三)***各项仲裁请求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6日作出石劳人仲裁字〔2020〕443号仲裁裁决,认定以下事实:亿特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9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自述:其于2017年10月由自然人李某学招录进入吐鲁番江捷能源有限公司城区CNG加汽站及民用气调压站建设项目工作,该项目由亿特公司分包给李某学。李某学与申请人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由李某学向其支付工资。亿特公司及李某学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6月18日,其在工作中受伤,在托克逊人民医院治疗5天后转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2018年9月5日***出院后回到亿特公司其他项目工地工作至2018年12月19日。2018年12月28日,***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亿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石劳人仲裁字〔2019〕363号仲裁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师市伤认字〔2019〕46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亿特公司。2020年4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作出石劳鉴字〔2020〕073号初次鉴定结论,鉴定***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玖级,伤残情况:1.右尺骨骨折术后;2.右尺神经及多发伸屈肌腱断裂术后吻合;3.右足骨软组织挫裂伤。经查,亿特公司未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该委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兵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以及到统筹区外就医期间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11〕8号)的规定,缺席裁决:亿特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484.33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895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对***交通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明该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亿特公司认为本案不适用终局裁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仲裁裁决的类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的规定,仲裁裁决基于仲裁权力将本案确定为终局裁决,法院应尊重其效力,无需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性评价。对亿特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亿特公司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错误。主要包括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地方性法规错误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援引法条错误。亿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亿特公司的其他申请理由涉及仲裁裁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查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亿特公司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石劳人仲裁字〔2020〕443号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宝

审 判 员 商 栋

审 判 员 胡少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 丹

书 记 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