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田永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35584.07元(其中案款330723.07元、执行费486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玮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