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21号11441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查川鸿,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新捷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高新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亿特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亿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6.45元(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403.23元,由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403.22元由本院退还新疆亿特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建艳
审 判 员 庞 艳
审 判 员 瞿佩茹
二 ○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