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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1512号 原告:***,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山水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62元,预期不缴,按撤诉处理。原告在限期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