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1512号
原告:***,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山水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62元,预期不缴,按撤诉处理。原告在限期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