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5659号
原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67079067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山水大道28号。
诉讼代表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3787270K,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志
书 记 员 崔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