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3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67079067X,地址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4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0888.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1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2年3月14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A×××××号、苏A×××××号、苏A×××××号汽车三辆(未实际控制),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案款80888元及利息。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