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4985号
原告:***,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白坪路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王生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 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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