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白坪路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王生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邓少兴,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1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由被告***、***、邓少兴于2020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3000元,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邓少兴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另向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邓少兴承担,由三被告于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邓少兴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三人各付2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本案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执行案件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可以执行完毕结案,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7执149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辉
审判员张友奎
审判员杨志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龙海俊
书记员蒋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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