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95号 原告:***,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2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