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0455号 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417号7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8FDY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扬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文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怡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