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455号
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23年4月7日已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渝0117民初3096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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