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1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7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合川区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本院虽已予以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重庆格那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因本案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霜 审判员  吴 可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