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15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4层02、03号、15层、16层03、04号、18层06A、19层01、02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江城大道476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78598T。
负责人:**,经理。
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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