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财保1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450万元存款。2021年12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保全之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被申请人同意其支付相应案款后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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