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20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44536X。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