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508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44536X。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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