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姜扣龙与蒋光清、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03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姜民初字第01272号
原告:姜扣龙,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本财。
被告:蒋光清,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C-90号。
法定代表人:狄宜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江云,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扣龙与被告蒋光清、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扣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