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3民初6046号
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C-90号。
法定代表人:狄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宝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
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亮亮
代理审判员 江 超
代理审判员 陆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