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朗溪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建南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C-90号
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朗溪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城东路94号。
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733号。
被告汤文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朗溪分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汤文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南京宜海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纪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