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68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9号1栋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7055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