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英县玉峰镇杨发光建材门市部与四川中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685号

原告:大英县玉峰镇***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大英县玉峰镇交通街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3QUN86K。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9号1栋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70559D。

法定代表人:刘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英县玉峰镇***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四川中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玉峰镇***建材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玉峰镇***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原告大英县玉峰镇***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袁 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