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8813号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永川软件外包园产业楼A区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
法定代表人:陈先勇,总经理。
被告:重庆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118号负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78665Y。
法定代表人:黄林龙。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9.5元,由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谭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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