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917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陈某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