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昕众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2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覃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昕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环路62号煤炭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沉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昕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3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涪陵区宏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审判员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屠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