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住重庆市涪陵区div>
被告: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荔枝办事处办公楼401、402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0GRB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交通物资集团宇阳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交通物资集团宇阳沥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交通物资集团宇阳沥青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交通物资集团宇阳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原告重庆交通物资集团宇阳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